天然災害發生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出爐,勞工應否出勤,以安全為首要考量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9-06-19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颱風季節將至,有鑑於勞雇雙方均有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應作更明確規範之建議,勞委會經邀集勞雇團體、專家學者及有關單位多次研商,業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定包括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出勤有安全上的疑慮,勞工可不出勤。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勞委會表示,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宜否出勤,勞雇團體均有高度共識,認應以勞工之安全作為首要考量。本要點特以「轄區首長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為客觀指標,除對勞工之人身安全有更周全的關照外,亦有助於減少勞資雙方對於應否出勤(停工)之不確定性。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因天災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對於勞雇雙方都關心的工資給付問題,勞委會表示,勞工因天災致未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的目的及概念不同,亦難歸責於雇主,然雇主本應照扶勞工,宜不扣發工資。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者,雇主更應「疼惜」,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勞委會提醒,為避免無謂的爭議,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勞雇雙方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仍應參照本要點辦理。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八、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九、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ic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