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八月十四日台北報導】

即日起,放寬陸配在台工作權,只要是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階段的陸配,不需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證,即可自由工作。勞委會提醒,雇主聘僱陸配可以查看其戶口名簿或戶口謄本,避免聘用到以「觀光」或是「探親」來台打工,如屬故意或過失導致違法僱用,仍將遭受罰則,將處15萬至75萬元罰鍰。

 

行政院訂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8月14日正式實施,同時,勞委會已配合廢止「大陸地區配偶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及相關陸配工作最低所得等函釋與移除陸配申請工作證表格等。

勞委會表示,在實施前陸配申請工作證者,依法勞委會不需審查資格,也不再發工作證,只要陸配屬於依親居留或是長期居留,可以合法工作,將會以公文回覆告知。

 

勞委會指出,雇主在僱用陸配時,若擔心其資格可以要求出示依親戶籍資料,也就是戶口謄本或是戶口名簿,避免聘用到以觀光或是探親來台打工,雇主有義務查證陸配身分,如屬故意或過失導致違法僱用,仍將遭受罰則,地方政府會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處15萬至75萬元罰鍰。

 

另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則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已修正大陸配偶取得我國身分證時間由8年縮短為6年,取消團聚結婚須滿2年始得申請依親居留之規定,日後大陸配偶經團聚許可入境,即可申請依親居留,4年後可申請長期居留,再等2年後即可申請定居;而為維護已在台居留之大陸配偶權益,該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符合團聚且每年合法停留逾183日者,亦得轉換併計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

 

移民署說明,依據新修正施行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團聚併計居留期間試算,目前在台團聚者約有2萬6千人,可直接申請依親居留;如在台為長期居留且併計已滿6年者,可申請定居約有2萬人;另併計團聚期間後,可由依親居留轉換為長期居留者約2萬8千人,再加上業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等待團聚入境者約1萬人,合計將有8萬4千件申請案,自98年8月14日起開始受理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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