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之前的資料排較不整齊,故重新整理請參考!

=====================================================================================================

因應「H1N1新型流感」防疫措施勞工請假及工資給付相關規定一覽表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http://www.bola.taipei.gov.tw/newsshow.asp?id=3360

因應「H1N1新型流感」防疫措施勞工請假及工資給付相關規定一覽表

一、        勞工確定感染「H1N1新型流感」(以下簡稱「新流感」)被強制隔離者:

假別、工資給付、事 由

假  別

工資給與

法規依據

勞工係職業上原因而感染「新流感」,被衛生主管機關強制隔離者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

勞工因感染而致傷害、殘廢,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

1.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2.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非職業上原因而感染「新流感」,被衛生主管機關強制隔離(因非可歸責於勞雇之一方)

因現行法令尚無受隔離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規定,但因隔離非可歸責於勞雇之一方,故參照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出勤相關規定,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並建議雇主以「防疫隔離」註記勞工之出勤狀態。

勞工薪資應否由雇主照給,宜由勞雇雙方協商或於工作規則明定。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6月19日勞動2字第0980130513號函釋。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釋。

 

二、    勞工因(疑似)感染「新流感」被強制隔離者:

 假別、工資給付、事 由

假  別

工資給與

法規依據

勞工被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強制隔離者

勞工係職業上原因,被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強制隔離之必要者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

勞工因感染而致傷害、殘廢,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

1.勞動基準法第59條

2.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勞工非職業上原因,被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強制隔離之必要者(非可歸責於勞雇之一方)

因現行法令尚無受隔離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規定,但因隔離非可歸責於勞雇之一方,故參照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出勤相關規定,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並建議雇主以「防疫隔離」註記勞工之出勤狀態。

勞工工資應否由雇主照給,宜由勞雇雙方協商或於工作規則明定。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月19日勞動2字0980130513號函釋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釋

勞工未受衛生主管機關強制隔離者

勞工未受衛生主管機關強制隔離,雇主如要求勞工自行居家隔離者

勞工隔離係因配合雇主所致,建議雇主以「防疫隔離」註記勞工支出勤狀態

雇主仍應給付薪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511日(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釋

勞工未受衛生主管機關強制隔離,而係勞工自行居家隔離者

勞工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別休假。

1.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1)     勞工依本條第1項請普通傷病假者。

(2)     雇主依本條第2項規定,1年內未滿30日部份應給付半薪。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2.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請事假者,不給付薪資。

3.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請特別休假,依同法第39條規定,工資照給。

1.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2.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3.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4.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三、    勞工需照顧感染「新流感」之家庭成員者:

    假別、工資給付、事 由

假  別

工資給與

法規依據

勞工家中如有感染新流感之家庭成員需人照顧者

1.   勞工可請事假、家庭照顧假或特別休假。

2.      僱用5人以上,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事業單位之勞工,可請「家庭照顧假」,依同法第21條規定,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1.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請事假者,不給付薪資。

2.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請特別休假,依同法第39條規定,工資照給。

3.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雇主可不給薪資。

1.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2.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3.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4.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5.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四、    勞工之家庭成員因故(如:學校停課等)必須在家照顧者:

假別、工資給付、事 由

假  別

工資給與

法規依據

勞工之家庭成員因故(如:學校停課等)必須在家照顧者

1.    勞工可請事假、家庭照顧假或特別休假。

2.      僱用5人以上,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事業單位之勞工,可請「家庭照顧假」時,依同法第21條規定,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1.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請事假者,不給付薪資。

2.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請特別休假,依同法第39條規定,工資照給。

3.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雇主可不給薪資。

1.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2.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3.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4.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5.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juliajo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