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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勞工應考量工作能力、經驗等 限制年齡 最重將處新台幣150萬元罰鍰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七月廿七日台北報導】
對於部分雇主以勞工年齡超過65歲為由,拒絕聘僱。勞委會指出,雇主不應單一「年齡」為由來回絕應徵者,應以工作經驗、能力等考量,如有雇主在求才時限制65歲以上勞工,就違反就業服務法「年齡歧視」規定,依法可處新台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由於勞基法去年通過延後退休年齡到65歲,勞委會職訓局就陸續收到各單位來文詢問,其中台中市政府所屬機關進用臨時僱工時,曾訂出「以年滿18以上、65歲以下…」條件,後遭抗議,因此來函詢問勞委會是否違反就服法第5條第1項的「年齡歧視」?
今年也有營造業廠商公開表明拒絕錄用65歲以上勞工,遭到勞工投訴。職訓局強調,勞基法65歲強制退休規定,係指雇主要求勞工退休年齡,指的是退休機制,不是就業機會,雇主不能以此拒絕進用65歲以上的勞工,因此無論公民營單位,如在招考時限制65歲以上勞工應徵,除非另有相關法律規定,否則即違反就服法的「就業年齡歧視」規定,依法可處新台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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